一樣的新聞,兩種不同的寫法,給人的觀感就完全不同,所以臺灣的新聞,真的是看看就好,別太認真.


性侵犯緩刑 法官:他對科技貢獻很大
中時 更新日期:"2009/04/15" 李坤建/竹市報導

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,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,經常辱罵、跟蹤。女友受不了提分手,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,還限制行動;但承審法官認為,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,對「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」,犯後態度良好,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,緩刑五年,並交付保護管束。

年近四十的黃男,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。黃男疑心病重,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,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,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,甚至跟蹤騷擾,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,提出分手。

詎料黃男某晚,利用下大雨機會,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,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。黃男要求復和,A女執意不肯,黃男一氣之下,不僅動手毆打A女,還性侵兩次得逞。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,始獲得自由。

承審法官認為,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,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,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,應以數罪分論併罰。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,迭獲獎勵,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,且犯後態度良好,願意與被害人和解,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,應執行二年,緩刑五年,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。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,得易科罰金,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,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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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同居人性侵 邊告邊拍婚紗照

自由電子報記者黃美珠/2009/4/15/新竹報導〕同居人或夫妻間,彼此就算曾有過100次性行為,但在第101次,有人不願意,另一方就不能硬要,否則就是違背對方的性自主意願,會吃上強制性交罪。新竹地區一名38歲黃姓男子,雖是國內航太科技菁英,卻因此吃官司,還要登報道歉。

女不撤告 男登報道歉

據了解,黃某和被害人在案發前是同居人關係,女方在短暫交往2、3個月後,認為黃某有些行為異常,所以想分手。然而黃某認為女方另有新歡,在心有不甘下,才會犯下本案,但是案發後直到雙方正式分手前,仍一度維持同居關係。

新竹地院表示,本案典型吻合性侵害案在修法後,尊重當事人性自主權的精神;即使是夫妻,只要太太說「不」,先生也不能硬要。

判決指出,本案當事人都是國內航太科技界的菁英。去年4月底,被害人提出分手後,同年5月6日晚,黃某趁兩人一起參加某社團聚會,把被害人騙上車載回住處,予以毆打又2度性侵,並且限制被害人離去、上班,期間被害人曾虛與委蛇趁機離開,驗傷後報警。

辯方向法官說,事發後2人仍同居,還曾拍下多幀婚紗照,狀似雙方有意要結婚。合議庭為此也從中勸諭雙方,希望彼此能圓滿好聚好散。但被害人堅持案發時,2度被迫遭到性侵,所以法官依法論法,只能依照兩個強制性交和一個妨害自由罪,判處黃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。

不過雙方後來以30萬元和解,男方也答應女方,將在報紙的頭版頭,以至少7.2公分乘以4.2公分大小的「道歉啟事」,載明「黃XX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XXXX號案件,特此登報對被害人甲女道歉,並將悔改」。

所以合議庭尊重被害人,另給黃某緩刑5年,且緩刑期間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的自新機會。

黃某服務單位昨天表示,2人已正式分手,男方仍在職,女方已經離開。這件純屬私事,不方便多說什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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